没有结婚,婚约彩礼该不该退?
作者:周芳卫 更新时间 : 2016-05-06 浏览量:753
【基本案情】
小明和小芳经媒人介绍认识,并很快按照习俗订立婚约,小明向小芳父母付了彩礼80000元,然后小芳和小明分别到浙江和广州打工,由于两人缺少联系,双方分别在打工的地方与其他人恋爱,到了年底,小明要求与小芳解除婚约并要求其退还彩礼,由于双方没有达成协议,小明诉至法院。
【法院判决】
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,确认小明确实向小芳父母付了彩礼80000元,双方也没有在一起同居的事实,判决小芳及其父母退还小明80000元。
【律师观点】
商丘律师周芳卫认为:
关于彩礼返还问题。对因彩礼发生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,婚姻法未作规定,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”因此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,且未同居生活,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。但如果双方同居生活的,男方要求全部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,一般得不到法院的全部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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